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CCTAA),是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注冊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注冊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注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的注冊稅務師; (二)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辦理注冊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備案。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準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準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準后,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并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并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前身為中國稅務咨詢協會),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的全國一級社團組織,是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行業民間自律管理組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英文縮寫為CCTAA。協會與多個國際同行業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系,并于2004年11月加入亞洲一大洋洲稅務師協會(AOTCA),成為其正式會員。
經中央組織部批準,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決定,2013年8月22日,中共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黨委成立。2014年。
經中央統戰部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同意,2013年8月22日,中國注冊稅務師同心服務團成立。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教育和引導注冊稅務師及其執業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做到正確實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的聯系與合作,協調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與委托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在政府及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實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服務、監督、管理、協調”是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主要職能。
2014年,制定《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規劃(2014年——2017年)》。明確行業發展戰略、發展目標。
發展戰略
“專業化發展戰略”、“規范化發展戰略”、“國際化發展戰略”、“信息化發展戰略”。
發展目標
“把注冊稅務師行業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和中國特色的現代化中介行業。”
核心價值觀
“誠信、公正、敬業、創新”
積極倡導誠信服務、公正獨立、愛崗敬業、開拓創新;
堅決反對弄虛作假、徇私枉法、消極懶散、因循守舊。
行業基本情況
至2014年底,全行業有從業人員10萬余人,其中執業注冊稅務師4萬多人;稅務師事務所5400多家;行業經營收入140多億元。
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歷了試點初創、脫鉤改制和規范發展等階段,已經成為一個從事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的涉稅專業化服務行業,成為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推動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行業初創
中國稅務代理業,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1992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為稅務代理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范稅務代理行為,設定了稅務代理人的業務范圍。稅務代理行業進入全面試行階段。
1996年,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確立了中國注冊稅務師制度,實現了從稅務代理向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轉變。
脫鉤改制
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央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徹底脫鉤的規定,對注冊稅務師行業進行了全面清理整頓。2000年底,稅務師事務所在人、財、物上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成為完全獨立的市場主體;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的現代專業服務行業形成。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57號),明確提出注冊稅務師行業既服務于納稅人,又服務于國家,具有涉稅鑒證與涉稅服務雙重職能。
規范發展
200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4號),明確了注冊稅務師涉稅代理和經濟鑒證類業務范圍,為行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后又頒發了“十一五”、“十二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行業發展總體目標、具體措施等,規范和促進行業發展。
在意大利稅務局被爆出正在向零售巨頭亞馬遜追繳1.3億歐元稅款之后,近日,意大利稅務局表示谷歌已同稅務局達成和解,將支付3.06億歐元稅款。
谷歌支付的這一稅款,涉及2009-2015納稅年度,以及關于2002-2005納稅年度的舊有稅務爭議。
在一份對和解協議表示歡迎的聲明中,意大利聯邦稅務管理局表示將同搜索引擎巨頭繼續談判,以期就其在意大利的“正確納稅”達成協議。
Italy Says Google To Pay EUR306m To Settle Tax Disputes
Days after it emerged that Italian tax agencies were pursuing online retail giant Amazon for taxes worth EUR130m, it was revealed that Google will pay a EUR306m tax settlement.
The payment relates to the tax periods between 2009 and 2015 and to an old dispute concerning tax years between 2002 and 2005.
In a statement welcoming the settlement, the Italian federal tax authority said talks would continue with the search giant with a view to reaching an agreement on the "correct taxation" of its affairs in Italy.